问:宋某曾向我借钱,当时口头约定一年后还款,随后宋某提供了他妻子的银行账户用于收款。现在宋某没有还款,并且和妻子正在闹离婚。请问,这笔借款是否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
胡先生(广东顺德)
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您按照宋某的要求将借款转入其妻子的银行账户,她作为账户所有人应当知晓这笔款项的到账及后续处理情况,除非有其他相反证据,否则应当认定这笔借款是基于宋某和妻子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夫妻共同债务,宋某的妻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