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男,化名)与谢芳(女,化名)婚后生育一女刘小涵(化名),两年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居。2021年10月21日晚,刘伟擅自将刚满两岁的女儿带走藏匿,并拒绝谢芳与孩子通话、视频、见面。谢芳多次向社区、妇联、派出所等部门求助,但刘伟不听劝告,继续藏匿孩子。谢芳遂向当地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谢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向社区、妇联、派出所反映问题的材料等,足以证明其监护权正在遭受侵害,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法院遂裁定:刘伟立即停止对谢芳监护权的侵害行为。
在刘伟签收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次日,谢芳见到了分别一年多的女儿。同时,法院针对案件中刘伟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谢芳情绪易失控等情况,主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分级干预工作,向刘伟与谢芳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双方签署《主动履责承诺书》并参加家长课堂。在刘伟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向刘伟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到法院心理咨询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律师解读:
在刘伟与谢芳的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法律不仅是解决矛盾的工具,更是守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固屏障。作为一名公益律师,我见证了此案的处理过程,它精准地契合了《民法典》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清晰而温暖的指引。
从《民法典》层面分析,刘伟擅自藏匿女儿的行为,无疑给谢芳的监护权带来了严重的侵害。《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这种权利不仅是身份象征,更是包含抚养、教育、保护等内容的法定义务。刘伟以婚姻矛盾为由,拒绝谢芳与孩子见面,切断了母亲与孩子之间的情感联结,违背了监护权平等原则。而谢芳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正是运用《民法典》赋予的权利进行维权。该禁令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及时止损”,当权利人面临正在发生且可能造成不可逆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可通过快速司法程序制止侵害。
在这个案件中,2岁的刘小涵正处于情感依赖的关键时期,长期与母亲分离会对她的心理健康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法院裁定刘伟停止侵害,既维护了谢芳的合法权益,更避免了孩子遭受更大伤害,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再来看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适用。法院在解决监护权纠纷后,并没有简单地画上句号,而是启动了家庭教育指导分级干预,这一做法意义非凡。
《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家庭教育并非仅仅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当父母存在不当教育行为或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时,相关部门有权介入并提供指导。法院向双方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签署《主动履责承诺书》,以及向刘伟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正是将法律规定转化为实际行动的体现。这些举措不仅让刘伟和谢芳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与边界,更通过专业的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念,为孩子营造了一个更加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彰显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引导父母依法带娃”的立法初衷。
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让我们看到,法律在解决家庭纠纷时,始终将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目标。无论是《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侵害禁令,还是《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家庭教育指导,都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构建了一个全方位的司法保障体系,同时也为家长们敲响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警钟。这不仅是一个法律案件的解决,更是一个关于爱与责任的教育过程,让我们看到了法律背后的人性关怀和温暖力量。
徐学海: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南京市梅园新村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益律师
编辑 乔可可 1872248468@qq.com